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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仲裁體系中,合議仲裁庭的組成,可按下列規則進行( )
A、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
B、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員名冊上各指定一名,然后由仲裁機構決定首席仲裁員
C、涉外仲裁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然后由仲裁委員會主席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D、涉外仲裁由當事人雙方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在仲裁員名冊上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席在仲裁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A若雙方同意指定1名獨任仲裁員,該仲裁員應該由與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國籍的人士擔任
B若雙方同意指定1名獨任仲裁員,該仲裁員應該由不同于雙方當事人國籍的人士擔任
C若須指定3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員應該由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國籍的人士擔任
D若須指定3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員應該由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國籍的人士擔任
E若須指定3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員應該由不同于雙方當事人國籍的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