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方創作的紀實小說《村支書的苦與樂》,以某縣吳村村支部書記吳某為原型進行創作,其中描述了他與村霸林申(以林甲為原型)之間斗智斗勇的沖突場面。小說在《山南海北》雜志發表后,林甲認為小說將村支書作為正義的化身進行描述,將自己作為“村霸”進行刻畫,侵犯其名譽權。林甲起訴老方,請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雜志社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變更其子林乙為原告,其后又準許林乙將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變更為3萬元。一審過程中,被告提出了當地鎮黨委處理林甲相關問題的決定(檔案材料)作為證據,證明小說的描述有事實根據。一審判決認為,鎮黨委辦公室雖然給老方提供了處理決定(檔案材料),但并未明確同意可據此創作小說,故該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同時認為,雜志社編輯與作家老方和林甲雖不認識,難以核實有關事實,但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故認定老方和雜志社構成侵權,判決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說情節失實的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未涉及賠禮道歉的問題。
林乙、老方和雜志社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書面審查,未接觸當事人,直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經過重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訴。老方和雜志社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拒絕賠禮道歉。
問題:
1.林甲起訴后能否申請法院責令雜志社停止本期的發行?依據何在?
2.林乙在訴訟結束后能否另案起訴,請求老方賠償精神損害?為什么?
3.如何評價法院在一審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么?
5.本案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當如何確定?如何評價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程序?
6.若林乙對賠禮道歉的判決內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本案義務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甲將其作品投遞給雜志社。未經甲的許可,雜志社便委托乙對甲的該作品進行修改,然后雜志社將署名為乙、甲的作品發表在其刊物上,則(13)。
A.雜志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權,乙未侵權
B.雜志社未侵犯甲的著作權,乙侵了權
C.雜志社和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權
D.雜志社和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權
A.雜志社侵害了張某的肖像權
B.雜志社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
C.雜志社侵害了張某的隱私權
D.張某有權向雜志社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A.金女士應選擇調入雜志社,作為雜志社職工
B.金女士應選擇作為雜志特約評論員,獲得勞務報酬
C.金女士應選擇作為普通的投稿人,獲得稿酬收入
D.三種選擇的稅負相同,因此無須采取節稅措施
甲雜志社辦有經濟論壇性刊物《中國國情》。乙出版社欲出版《中國趨勢》一書。某編輯在甲雜志社購買《中國國情》雜志時向原雜志社負責發行工作的曹某提出使用《中國國情》雜志上文章的要求,曹某當即表示同意,并以“甲雜志社”的名義出具了書面意見,內容為:“乙出版社:我社同意貴社使用已經出版的各期《中國國情》的文字、資料,并按貴社規定計酬。”落款為“甲雜志社編輯部,2002年4月30日”,并蓋有甲雜志社的鋼印。乙出版社采用了《中國國情》雜志上包括葉某等29位作者所寫的29篇文章,編輯、出版、發行了《中國趨勢》一書。署名為史某編著,乙出版社在出版該書前未就使用《中國國情》上發表的文章征得作者的許可或者簽訂出版協議。乙在出版《中國趨勢》后,向雜志社匯去稿酬3000元,但是雜志社未取。 乙出版社在出版《中國趨勢》一書時,對葉某等29住作者的文章均進行了更改,其中,16篇的標題含義已發生了變化。該書在使用上述文章時來在每篇文章中署相應作者的姓名,而是在該書的《后記》中集中列舉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與其作者不能一一對應,并且將部分作者的姓名寫錯。上述情況發生后,雜志社與葉某等29住作者分別起訴,以維護其作品的專有使用權。 問:(1)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權利? (2)原告是否侵犯了甲雜志社的專有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