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某煤礦與某發電廠簽訂了一份煤炭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發電廠向煤礦購買100噸煤炭,單價是800元/噸,煤礦于11月25日交貨,發電廠于11月20日支付30000元貨款,余款于收到煤炭后5日內支付;另外,雙方約定了金額為20000元的定金條款,還約定若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50000元違約金,11月4日,發電廠向煤礦支付了20000元定金。11月10日,該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下令對該煤礦停業整頓。11月21日,煤礦向發電廠索要30000元貨款,發電廠拒絕支付,煤礦遂明確表示停止交貨,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問題:
(1)煤礦與發電廠約定的定金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發電廠可否停止支付貨款?并說明理由。
(3)發電廠在煤礦明確表示停止交貨后,可否單方面解除與簽訂的煤炭網合同?并說明理由。
(4)如果煤礦構成違約給發電廠帶來損失,發電廠可否要求煤礦返回定金并且支付違約金?并說明理由。